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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者陳先生問:
樓上鄰居常不分晝夜有小孩子跑跳的振動聲響傳來,搞的我們神經緊繃。請教,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中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」,要多大聲才能罰?好像有說須至少三戶以上提出控訴?是否只有在晚間或夜間噪音才可管?白天持續吵鬧有法可管嗎?如以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16條開罰,是要請誰來罰?
律師莊士緯答:

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就噪音之音量及檢舉之人數並無規定,且白天的噪音也適用該法規範。首先應釐清的是,依《噪音管制法》第6條規定:「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,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。」而其中之有關法規,依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》第11條規定:「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噪音,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,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。」即為讀者所提及之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中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」之規範。關於樓上鄰居小孩子跑跳的振動聲響,究竟要多大聲才能罰及至少三戶以上提出控訴等情形,法並無明文規定。然而無論於白天或夜間時段,讀者皆得依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第72條第3款:「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:三、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,妨害公眾安寧者。」向地方警察機關提出檢舉。上述情形,依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得按規約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執行及依法由直轄市、縣市政府工務單位處罰:再者,依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16條第1、5項規定:「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、排放各種污染物、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、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。」、「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,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,經制止而不遵從者,得報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處理。」與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:「有關公寓大廈、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得以規約定之。」所以上述鄰居製造噪音之行為,如社區規約有罰款等相關規定,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依該規定執行之。也可依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47條第2款規定: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,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、職務;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,得連續處罰:二、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。」向直轄市、縣市政府工務單位檢舉之。(劉昌松/採訪整理)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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